3)规定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与避难要求的房间,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剪刀式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电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规定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的防火要求:
1)高度大于100m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高度大于100m的与相邻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能减小;
3)完善了公共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5)高度大于100m的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3、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四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