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等公安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标准《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0.6 高层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高度**过250m的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高度**过250m的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以及**高层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高度**过250m的高层的防火性能,本条有关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高层的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高层的灭火救援场地、站等。
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防火问题和的基本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2.1.1 高层 high-rise buil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