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消防设计、数字化审图、开工办理、消防施工、消防改造、消电检、材料防火等级检测、防雷检测、消防验收、消防维保、开业检、房屋安全鉴定、抗震检测、消防设备批发、灶台灭火设备安装
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可能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或诱导式事故通风系统;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20m范围内建筑屋面3m以上;
)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甲、乙类生产车间,使用燃气的设备用房(包括燃气锅炉房、燃气溴化锂机房、燃气调压和计量间、采用燃气灶具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厨房等),氨制冷机房,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开式电制冷机组的制冷机房等,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事故排风应采用防爆型并应有消防电源供电并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该类型通风机采用与沙粒、铁屑等物料碰撞时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对于防爆等级低的通风机,叶轮用铝板制作、机壳用钢板制作;对于防爆等级高的通风机,叶轮、机壳则均应用铝板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作,并在机壳和轴之间增设密封装置,如果有链接的风道,建议采用玻璃钢风道。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布置在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散发量可能的地方。当散发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大部分气体和粉尘会产生,同时会伴随生产热量的,所以,事故通风机安装在屋顶,跨距小于30m,设单排居中。跨距大于30m,设双排平均布置。
、若事故通风机设在的机房内时,机房应有不小于1次/h的换气装置,并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设计时要给电气提供数据条件。
楼梯电梯审核
(1)审核电梯与其他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干扰,确保其安全运行。
(2)审核电梯电源箱位置是否合理,不得置于机房深处,应确保主开关位置从机房便接近。
(3)审核是否正确选用主开关,确保采用刀熔开关的熔体电流满足电梯频繁起动尖峰电流的要求,空气开关是否具有保护特性。
(4)确保楼梯净高满足规范要求,平面、剖面、平面与整体结构平面图是否存在矛盾。
(5)审核梯段板厚度及配筋是否经济合理,电梯周边无结构墙柱时是否设置了构造柱。
(6)审核电梯基坑深度是否和电梯样本一致。
排风口与进风口的设置位置,不能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736-2012中6.2.5条、6.3.1条、6.3.2条的规定要求。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 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应低于排风口;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通风竖井与水平风道处防火阀设置有误。
厨房排油烟系统水平支管与竖向风道之间的防火阀错误设置70℃的防火阀,应设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车库通风系统可采用风管通风或诱导通风方式,以保证室内不产生气流死角。
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宜设置CO 浓度传感器,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车库通风系统的送排风量宜采用稀释浓度法计算,对于单层停放的汽车库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终结果应取两者大值。送风量应按排风量的80%~90%选用。
柴油发电机房在考虑发电机组的排烟设施外,同时需考虑整个房间的全面通风换气措施,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必须考虑机械式全面排风,同时需要设置机械补风,避免因排风产生负压效果,补风量需同时满足排风量及机组燃烧空气量之和。
地下室制冷机房必须考虑机械通风,且宜立设置。当机组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或采用大型水冷却电动机的制冷剂时,需按事故通风量确定排风量,当采用开式机组时,应根据房间热平衡计算排风量,并和事故通风量比较,选择较大值。
地下布置的锅炉机房、直燃溴化锂机房等必须设机械通风,内部布置的油箱间、燃气调压间等需单考虑机械排风系统。
设备构成
1)应急照明控制器
控制器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主机。控制器与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联动,在火灾发生时,智能地控制指示灯的开关。控制器通过总线网络实时各个终端,在险情发生时,自动将信息指令发布到每个终端,终端收到指令之后自动开始工作,如频闪、变向、开、灭灯等工作,引导人员安全撤离。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备用集中式集中电源装置。集中电源可以为消防标志灯、照明灯供电,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常工作。
3)消防应急灯具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系统功能
1)联动报警功能
控制器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自动接收火灾报警系统的信息,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屏指示报警地点,记录报警时间,声光报警信号将一直保持,直报警信息消除,点击“复位”按钮。报警声信号可在报警期间点击“消音”按键进行消音。
(拓扑图)
2)系统功能
控制器可对系统内部的所有组件工作状态进行,实时检测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包括集中电源、灯具。
3)故障报警功能
当系统组件之间的通讯线或电源线发生短路、断路故障时,控制器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指示故障发生时间、故障设备、故障类型以及故障区域。
4)自检功能
自动检查控制器中所有状态指示灯、显示屏、喇叭、打印机的工作状态。自检功能分为常规检、月检和年检,定期检查电路故障,消除安全隐患。常规自检方式为所有指示灯闪亮、显示器、音响器件发声;月检方式为上电48h后,每隔(30±2)天应急工作30~180秒;年检方式为每年应急工作30min。
(1)系统的施工
系统的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① 系统图;
②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③ 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④ 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标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2)系统的安装
根据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安装要求,汇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的安装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②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③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④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⑤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