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招标。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无效合同编辑
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解释,合同无效。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建设安全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