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前款*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