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英加仑=4.5×10-3m³。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表14 日本不同区域储罐储量的限制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储罐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
X——液化石油气的总储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站储罐的平均容积很小,当按上式计算大于30m时,可取不小于30m。当采用地下储罐或采取水喷淋、防火墙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按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减小距离。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物的防火间距,日本的规定也很小:与明火、耐火等级较低的物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非明火、站内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3.0m。
(3)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1000m³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³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5.1.1 本条对民用根据其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安全与保证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分为居住和公共两大类,其中居住包括住宅、宿舍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外,其他类型居住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分为住宅和公共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和单层、多层民用。
(2) 对于住宅,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的标准。在高层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仍为住宅;住宅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m²”的“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在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还是高层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
(4) 由于实际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需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对民用内采用金属夹芯板的芯材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有关说明见本规范*3.2.17条条文说明。
5.1.8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同时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被忽视,而这些部位却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较高者。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的位置、防火间距、车道和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由于裙房与高层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5.3.1条、*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其对应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确定既有的耐火等级。
4.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3 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较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 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和其他民用、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防火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0m³的储罐,当设置在**的独立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和高层民用。高层民用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的分类
表5.1.1 民用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的规定。
5.1.2 民用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和二类高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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