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变电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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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八条 企业对的质量负责。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 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企业应当修复。
*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十二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他土建,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较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七章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可以处以罚款。
*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追赶本单位等级承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证书承揽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的,吊销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条 从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章发包与承包
**节一般规定
*十五条 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条 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十八条 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款项。
*二节发包
*十九条 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二十一条 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发包给具有相应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十三条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发包给*的承包单位。
*二章许可
**节许可
*七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不再领取许可证。
*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四)已经确定企业;
(五)有满足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
*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 *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
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法》 [2] 作如下修改:
将*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内容
(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企业在设计或者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质量。
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三十二条 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人员认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十三条 实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企业。
*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业务。
*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三十七条 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的安全性能。
*三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对毗邻的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企业提供与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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