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五章*二节
*五十八条 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十九条 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
*六十条 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六十一条 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过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派遣员工(又称劳务工)经过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也是国家政策的趋向,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确实存在差异。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
4、是合法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特别是用人单位大批量裁员)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数量上的裁减,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