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 )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火灾对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设置在的上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为6000m²,每座仓库的较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为1200m²,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防火分区较大允许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间库房的较大允许面积一般不能大于12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本规范*3.3.3条的规定增加。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3.3.7 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条文中的“容量不应大于5m³”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量。
注: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较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m²;
2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建高层。
此次修订还根据公安部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棉花库房防火分区面积的有关要求。
3.3.3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厂房和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3.3.1和3.3.2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于冷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后,其面积不能再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