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专业
1、**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丙级规模的勘察业务。
(三)勘察劳务
承担相应的钻探、凿井等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从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勘察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窗口受理:
1、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描述公司注册、建设企业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营
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事项和人员
、业绩等达标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7)《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
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主要页及
退休证明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2、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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