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范围
1.4.1 一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的: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
1.4.2 二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
1.4.3 三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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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三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
注:
1.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工业、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修装饰、幕墙、附建人防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防雷等
配套。
2.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出总承包二级承包范围的的,应由总承包一级企业承担。
申请资料编辑
(一)综合资料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