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过2/3的员工属于。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单位在用工*量使用人员,并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变相降低本单位工资实际支付额度,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 [10]
在电信行业,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18.2**,而劳务工高达33.5**,劳务工比例高达64.7%。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24.2**,劳务工为23.8**。劳务工比例接近49.5%,仍然远远**标。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单位建会入会工作的通知》。在中国联通,劳务工平均薪酬仍较大程度落后于正式工。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联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15.17万,而劳务工仅6.83万。 [11] 劳动力市场呼唤同工同酬,需要的是打破固有的二元结构,把编制的标签去除,把市场的体制理顺。 [12]
机关事业单位的
的工种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工。 [3]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较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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