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资料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 企业近三年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设计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申请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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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范围
1.4.1 一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的: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
1.4.2 二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
1.4.3 三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
注:
1.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工业、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修装饰、幕墙、附建人防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防雷等
配套。
2.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出总承包二级承包范围的的,应由总承包一级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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