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和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工模的质量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五十八条 企业对的质量负责。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五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 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三十七条 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的安全性能。
*三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对毗邻的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企业提供与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