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概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较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及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7。
表7 冷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注: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较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m²;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较大允许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