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师或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具有类专业*、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设计专项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设计专项标准的规定。
⒉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设计专项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规章附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师;
注册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海洋、环保、材料师;
注册造价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设计行业划分表
序号行业备注
(一)煤炭
(二)化工石化医药含石化、化工、医药
(三)石油天然气
(四)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五)冶金含冶金、有色、黄金
(六)**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