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5m³~3×105m³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9、完善了公共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面积大于20000m²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