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承包
*二十六条 承包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
禁止企业追赶本企业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二十七条 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肢解以后以的名义分别给他人。
*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中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主体结构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单位就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禁止单位将其承包的再。
*四章监理
*三十条 国家推行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的范围。
*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